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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海外資金專法子法-金管會〉海外資金匯回 可投資12項金融商品

2019/08/19 05:30

境外資金匯回之金融投資辦法主要內容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海外資金匯回可投資12項金融商品,包括政府債券、上市櫃股票等。(資料照)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海外資金匯回後,其中25%可投資金融商品。金管會擬訂相關子法,明訂可投資12項金融商品,包括政府債券、上市櫃股票等。

根據金管會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海外資金匯回可投資金融商品,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及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投資保單額度 以匯回資金3%為限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資金匯回從事金融投資可運用額度,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規定扣除稅款後的金額,按25%計算的額度為限;其中,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保單)的額度,不得超過匯回資金的3%。

至於那些保單屬於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金管會指出,以下列9項為限: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依訂保障比例的傳統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長期照顧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健康管理保險、小額終老保險。

對於從事金融投資的方式,證期局官員表示,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在期交所進行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應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而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的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為限;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保險商品,應採「信託」方式為之,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的要保人。

至於有價證券投資限制,資金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公司債及金融債等也不得超過20%。金管會表示,這是為了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響個股股價,希望投資可以分散。

投資上市櫃公司 持股不得超過10%

另外,金融投資也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ETF或指數投資證券(ETN)ETN。至於保險商品,不得做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也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金管會也表示,金融投資的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5年、6年分別可取回3分之1,屆滿7年可全部取回。若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要如何處理?金管會表是,同樣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5年,期限屆滿後依規定分3年提取。

有業者向金管會建議,將境外匯回資金可買保單的比重從3%提高到10%,並新增可投資保險商品項目,不要侷限保障型與高齡化保單,但這些意見沒有被金管會接受。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用於金融商品方面,若投入保險商品,鼓勵投入有政策意涵的保險商品,像是保障型及高齡化保單,若可購買其它種類保單,就會失去意義及本質,所以沒有考慮開放更多保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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