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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海外資金專法子法-經濟部〉匯回實質投資 須持股或投資達4年

2019/08/19 05:30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間接投資限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例如文創、長照、電子業、批發與零售等。(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專題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8月15日正式施行,經濟部配合預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明定實質投資範圍以及形式。經濟部表示,由於金融商品投資須綁定5年才能享減半稅率,實質投資不宜過度寬鬆優待造成差別,因此規定若投資取得股權,持股也須滿4年才能出售。

投資境外事業 不得超過25%

根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匯回資金70%以上須用於實質投資,稅率才可再減半。經濟部相關子法規定,「直接投資」不限業別,但須持股達4年;「間接投資」則可由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也需達4年,且僅限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此外,不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投資境外事業比率不能超過25%。

經濟部官員表示,「直接投資」不限產業,原本經濟部第一次預告並無特別限制,但財政部認為金融商品須綁定5年,投資也應有相當限制,且投資若不穩定也影響產業發展;經濟部也同意,因此第二次預告增訂要求持股4年。

至於「間接投資」則限重要政策領域產業,除了文創、長照、五加二、電子業等,也擴大納入「批發與零售」、「住宿與餐飲」,範圍變得較廣;不過,若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間接投資」,不得投資國外金融商品,且投資境外事業比例不得超過25%,投資也需達4年,且境內投資在第3年需達20%、第4年50%。

官員表示,這是為了確保「間接投資」不浮濫、符合法規精神,同時限制用於穩定扶植國內產業及新創,避免資金又繞道流向外國標的。

根據相關辦法,「間接投資」適用的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共22項,包括五加二產業、製造業、服務業、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照、文創。其中,製造業包括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電力設備及配備、高質化石化與紡織、基本金屬、運輸工具;服務業則包括資通訊、IC設計、電信業、批發及零售、運輸倉儲、住宿與餐飲業。

為了避免資金流向房地產,相關辦法也限定可支出的範圍內容,包括︰1.興建或購買建築物支出;2.僅限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3.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必要支出。而且,投資所建或購置廠房,8年不得轉手,必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且不得做為住宅、出售或出租。

首年想適用租稅優惠明年2月底前送件

其中,原本規定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前兩項合計的30%,二次公告下修為20%。

由於實質投資稅率減半採「先審後退」。經濟部官員提醒,想在第1年就適用租稅優惠,應在明年2月底前送件。官員表示,不論「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均須事前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並在完成投資、且取得證明後,才能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因此若想在第1年就適用租稅優惠,以審查約2到3個月計算,明年2月底前送件較保險,否則,若需要補件,可能就錯過5月所得稅申報,必須延後1年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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