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外公申報扶養外孫 規定較嚴格

2007/05/15 06:00

Q:台南市張先生問:我的岳父所得比我高,所以我想兩個小孩讓岳父申報扶養,但壽險和健保費都由我們夫妻倆繳納,這樣還可由岳父申報扶養嗎?還有,我想扶養我的父親(未滿60歲),父親所得未超過7萬4,000元,母親超過7萬4,000元,這樣可以申報扶養嗎?若可以,父親的保險費可否申報扣除?

A:南區國稅局回答:由岳父申報扶養外孫,屬於「其他親屬」,申報規定較嚴格,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四款(家長家屬)及第1,123條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並確實受納稅人(岳父)扶養者,還要證明其父母的職業並非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

不過,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國稅局還會調查其父母有無經濟能力,以這個案例而言,國稅局可能不會核准。

申報扣除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張先生兩個小孩的保險,要保人應是張先生,被保險人則是兩位小孩,若小孩由岳父申報扶養,則張先生或岳父都不能申報扣除小孩保險費。

此外,直系尊親屬(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未滿60歲,若無謀生能力,仍可申報為扶養親屬;所謂無謀生能力,就直系尊親屬而言,是指「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傷殘、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7萬7,000元)、或經村里長證明無謀生能力者」;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申報父母為扶養親屬,並可申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同一申報戶)。(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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