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律師:出售帳戶投資風險大 涉刑責得不償失

2019/05/06 06:00

出借金融帳戶被拿去作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而惹上官司的案例頻傳。(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金融帳簿及密碼屬於極機密的個人隱私,若非持有者主動告知或不慎洩漏密碼,易被犯罪集團利用。當民眾發現帳戶被利用而成為人頭警示帳戶時,就可能成為幫助詐欺的共犯,想證明清白勢必將多次進出地檢署或法院;曾任特偵組檢察官的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薛維平呼籲,民眾應妥善保管帳簿資訊,以免被不法人士利用,訟累纏身。

薛維平表示,為防制洗錢等不法行為,金融機構嚴格控管開戶名單。民眾若要開戶,須提供雙證件、按指紋、拍照留存以及諸多個資給銀行,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該帳戶為登記者本人所使用。假設民眾的存簿資訊外流,而成為犯罪集團匯洗不法所得的工具,將面臨幫助詐欺等罪的刑事調查。

證明清白 非常不容易

在實務經驗上,民眾若因求職、貸款等各種理由受騙,或遺失存簿資料而被利用成為幫助詐欺的被告,此時就須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但檢察官或法官處理類似案件時,很難查證被告交付存簿資訊的主觀動機,不免套用自己的生活經驗,以及比對其他間接證據,來推測被告的說詞是否可信、有無違反經驗法則,此環節便參雜諸多變數,最終仍須仰賴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而定。

假如檢察官採信被告所稱被騙、遺失帳簿資訊等說詞,可能給予不起訴處分,但不代表官司就這樣結束,被害人在找不到詐騙集團幕後主嫌的情況下,仍可能將矛頭指向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即使被告獲不起訴,被害人還是可聲請再議而發回續查,等於案件回到原點,被告仍須重新說服續行偵查的檢察官,辛苦證明清白。

薛維平指出,求職或申請貸款頂多需提供存簿封面影印等文件,不會要求提供密碼,而保管存簿及密碼的安全本就是存簿持有者的義務,若外流存簿密碼等資訊而被犯罪集團利用,恐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還可能遭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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