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處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午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黃欣柏、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將利益迴避範圍從三親等內親屬調整為二親等內,也明定未來政府對於國安、資安相關採購案可另定廠商的限制條件,透過前置審查機制來防止中資滲透。
根據修正條文,政府機關辦理涉及國安、資安之採購案,有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由主管機關另訂限制條件及審查事項。同時院會也同步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必須針對「尚無在台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擬定審查辦法,避免中資假外資之名違法投標。
修正條文也明定,廠商若對採購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三年內不得再參與標案,且政府可不發還押標金。
其他變革還包括,未來廠商若以支付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等利益拿下採購契約,政府機關除了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還可從契約價款中扣除二倍的不正利益,若未能扣除,也能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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