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與大同未揭露中國華映科技的19項保證或承諾,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這些承諾事項對投資人有重大影響,華映卻沒有在各期財報中揭露,已違反證交法的不得隱匿規定。(資料照)
〔記者陳梅英、廖千瑩/台北報導〕華映(2475)與大同(2371)未揭露中國華映科技的19項保證或承諾,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1日表示,這些承諾事項對投資人有重大影響,華映卻沒有在各期財報中揭露,已違反證交法的不得隱匿規定,大同須負連帶責任,2家公司將一併移送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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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指出,華映隱匿對華映科技承諾事項,對投資人閱讀年報及投資決策上有重大影響,請教駐會檢察官意見後,會移送給有權偵查的調查單位,結果有沒有違法由檢調來作最後的決定,所以無論華映與華映科技之間訴訟結果如何,都必須交由司法調查。
最高可罰2億元
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若違反此規定,將有刑責,即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華映董事會在2009年時決議透過轉投資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4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深交所掛牌的華映科技75.71%的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及大同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19項。
金管會認為,這些承諾對華映及大同有重大影響,但2家公司都沒有在該期間的各財報中揭露,有違證交法第20條第2項「隱匿」情事,金管會將「依規定辦理」,移送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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