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低污違章工廠 可特登、禁轉手

2019/03/28 06:00

行政院院會今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納入10年輔導期。(資料照)

政院今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正式版本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經政院協調後,納入十年輔導期,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臨時登記或未登記工廠,符合低污染產業者應在修法後五年改善完成、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未取得者,十年到期將斷水電或拆除。為加強管理且避免轉手,取得特登後,工廠不得變更負責人、增加用地及建物面積、轉讓他人設廠,也不得變更為中高污染等其他產業。

行政院歷經半年協調後,今將提出工輔法修法正式版本;納入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未登記工廠,讓整體納管數量達到三萬八千家,但僅限低污染工廠,且仍保留十年輔導期限;「五二○」後新增者,仍維持一律拆除。

根據草案,修法後六個月內,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未登工廠管理輔導計畫;符合低污染條件的未登工廠,在修法兩年內應申請納管及繳交「納管輔導金」、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目標五年內取得特登;而原本七千家臨登工廠得在修法後兩年內申請特登。

若修法後十年仍無法改善並取得特登的工廠,地方政府將斷水電或拆除;條文也加入「代拆條款」,若地方未依法執行斷水電或拆除,中央可逕行斷水電,甚至對地方減列、減撥補助款。

工廠在取得特登後,每年仍須繳交二到十萬的「營運管理金」,直到地目合法為止;另有「禁脫手」條款,取得特登後,不得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增加廠房、土地及建物面積、不得轉供他人設廠、也不得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尤其是不可變為中高污染等其他產業類別,若違反且未改善者,將處十到五十萬罰鍰,嚴重者可廢止特登。

工輔法也列入特登工廠輔導用地合法的「轉正」條款,取得特登若要地目變更為合法,優先以群聚地區為主,新訂都市計畫或以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若非群聚地區,則須擬具用地合法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變更,但若不符合整體規劃,有可能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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