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見解迥異 變質多層次傳銷認定不易

2019/03/11 06:00

變質多層次傳銷

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吳筱涵指出,變質多層次傳銷罪的主要判斷依據是「產品的合理市價」、「主要利潤來源」。司法實務上還會以「商品虛化」為判斷標準,但商品虛化一詞並未入法,依罪刑法定主義,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有義務釐清商品虛化的概念,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範。

商品虛化未入法 有待公平會釐清

吳筱涵專精財經法律,對傳銷法令鑽研甚深,著有「直銷3.0─你一定要懂的法律知識」專書,也著有傳銷法令論文。她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傳銷公司應使傳銷商的收入來源是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的收入來源,否則就可能會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罪」。

吳筱涵說,此罪判斷主要是依據「商品合理市價」、「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合理市價」依施行細則第6條來判斷,與同類競爭商品比較獲利率;「主要收入來源」則是以傳銷商介紹他人加入所能獲得的利益,是否占總收入的50%為標準,再輔以是否蓄意違法、受害程度來判斷。

傳銷商收入來源 不能是推薦獎金

司法實務上還會以「商品虛化」為補充的判斷標準,商品只是虛擬的交易媒介,以形式上的交易作為收取金錢的名目,業者根據下線的人數發放利潤 ,參加者購買的目的是為了加入組織領取獎金,對於商品的使用或交換價值根本不在乎。

她說,慶云案判決有落差的主因,在於是否「商品虛化」的見解迥異,一審認為法律並未將「商品虛化」明定為刑事犯罪的要件,依罪刑法定原則判無罪,並認為公平會有義務釐清商品虛化的概念,修法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二審則認為業者訓練課程中未詳介自家骨灰罈的特性,設計的獎金制度是在鼓勵推薦他人加入組織,獲利重點不在商品的價值,而是在推薦獎金,認定是商品虛化。

吳筱涵認為,罪刑法定主義是法治基本原則,若要以商品虛化為判斷標準,就應明確立法,將商品虛化一詞入法,才能兼顧消費者權益、發展新興商業模式與人權,各家傳銷獎金制度各有特色,不應單憑獎金制度來判斷是否犯罪;有時經營者或許沒犯意,但下線傳銷商可能錯誤介紹、扭曲公司制度,產生犯罪疑慮。

吳說,科技商品發展日新月異,傳銷販售的主體可能是某種權利或資格,沒有實體商品,也可能會被認定是虛化商品。法令應適時與時俱進,否則業者恐將無所適從,發想創意行銷時裹足不前而貽誤商機。

(記者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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