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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訴求工作彈性 漁工擬納責任制

2019/03/01 06:00

勞動部將把漁船漁工納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對象,在參考國際相關漁工公約和其他資料後核定,將按程序討論、預告及公告。(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將把漁船漁工納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對象,在參考國際相關漁工公約和其他資料後核定,將按程序討論、預告及公告。

勞動部:參考相關公約後核定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即俗稱的「責任制」,經勞動部核定公告後的行業工作者,可由勞雇雙方另外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不受勞基法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限制。根據勞動部資料,空服員、保全人員、導遊及領隊人員等都屬責任制。

漁會、農委會漁業署過往數次向勞動部提案將漁工納入責任制,勞動部對此採保留立場,僅在二○一七年七月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

勞動部政務次長劉士豪表示,漁工的工作型態較為特殊,得跟著漁汛、魚群作業,遇上魚群來了,工時就會拉長,可能一天會超過十二小時;另漁船出發後,除了需要顧及船務者,漁工多是在「沒有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休息狀態;漁會、漁業署提案建議將漁工納入責任制,勞動部將會在參考相關公約、指引後研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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