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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求償金額 4方式計算

2019/01/07 06:00

法官審酌商標賠償倍數的因素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執行長陳姵君建議,企業在發現商標遭侵害時,可先自行蒐證,從侵權者通路購買商品,保留發票與侵權商品圖樣為證,或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委請警方進行調查程序,透過升高侵權者刑事風險策略,增加侵權者心理壓力,以停止侵權行為。

陳姵君說,除上述兩種方式外,企業還可委由專業律師發警告函,要求侵權者停止生產該產品;若對方置之不理,日後可以此證明侵權者有故意,以利於爭取賠償金;此外,警告函也可要求侵權者支付金錢,進行後續和解或授權事宜,開啟雙方談判,將侵權爭議弭平。

另外,商標法第71條中,除「零售價多倍賠償」方式,還有「具體損害計算、侵權人總利益計算及擬制授權金」三種方式。

具體損害計算 實務較難證明

陳姵君說,依「具體損害計算」方式求償,商標權人須先證明商標遭侵權前的營業利益,再扣除侵權期間營收,正是實際損害;例如甲公司先前有2,000萬營收,侵權期間降為1,500萬,甲公司可主張扣除後的500萬是實際損害。不過,營收降低原因眾多,可否全歸咎於商標侵權所致,實務上較難證明。

例如,僑福房屋董事長許雲忠控告僑福保全等公司負責人鄭朝杰,利用僑福商標混淆視聽,造成僑福房屋加盟店事業損失;智財法院認為,許男無法證明只有兩造在市場上競爭,消費者不選原告就會轉往被告,也無法證明消費者已有接受原告服務的計畫,最後改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依心證酌定賠償金額90萬。

「侵權人總利益計算」則是侵權方販售該商品的總體利益,例如,擁有「TutorABC」商標的麥奇數位,控告空中美語以「Tutor4U」圖樣侵害商標。智財法院依空中美語發票,計算營業總收入後,認定侵權營收高達3億1千多萬,加上被告未舉證扣除銷售成本或必要費用,判定麥奇數位僅要求1千萬合理。

擬制授權金 可作求償依據

最後一種是「擬制授權金」,例如,台灣大學曾控告佳和公司,未經授權在其銷售的瓶裝礦泉水上印製「台大」字樣,侵犯商標;由於佳和曾提出以每年10萬元權利金,向台大申請授權的計劃書,被台大引用作為求償依據,獲智財法院認同後,以1年權利金,乘上1.5年侵權時間,判賠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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