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可能涉及相關罰責
相較於上市、櫃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已與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簽訂上市及上櫃契約,年度財報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投資者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到相關資訊,未上市、櫃股票的資訊則顯得不透明,且風險極高,但不少投資者期待股票上市、櫃後可能出現的「蜜月行情」,也使有心操控者有上下其手的機會。
變現性困難
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黃國銘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最大的風險就是資訊不透明,投資者看不到真實的財報,容易買到公司財務有問題的股票,或是買到偽造或變造的假股票。
此外,未上市、櫃股票的流通性不佳,投資者買入股票後,變現性相較於上市、櫃股票而言來得困難,假若不幸發生違約交割的情況,投資者也無法獲得交割結算基金的賠償。
針對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糾紛可能衍生的刑責,通常以涉犯刑法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最為常見;若賣方所推銷的股票標的不存在,卻以此為餌對外兜售,又或者故意發生違約交割,便構成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販售未上市、櫃股票也可能涉犯銀行法相關規定,依據銀行法規定,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業務;另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違反上述銀行法規定,可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不法利益或金額超過1億元者,可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記者錢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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