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觀測站》金融機構罰鍰上限應提高

2017/10/03 06:00

(資料照)

根據目前「銀行法」規定,對銀行罰鍰上限最高為一千萬元,有立委建議應提高罰鍰上限,但有人憂心加重罰鍰會打擊金融業發展;但平心而論,金融機構是特許行業,銀行收受大眾存款資金,須接受高度監理,換言之,只要銀行業能恪遵法令,不用擔心罰鍰上限提高之影響。

兆豐銀(2886)、永豐金(2890)接連發生重大弊端,加上多家本國銀行不當銷售人民幣TRF商品等,各種金融機構亂象頻傳,讓外界對主管機關金管會的監理功能有高度質疑。

尤其,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洗錢防制規定,遭美方重罰天價新台幣57億元,相較於國內銀行法規定,最高罰鍰的天花板只有一千萬元,無疑是小巫見大巫。因此,有立委提議應修法提高罰鍰上限。

首先,修改銀行法提高金融機構罰鍰上限,目的不是為了要修理或整頓銀行,而是要阻卻違法,讓業者更繃緊神經、更重視內稽內控,否則,一旦違規踩紅線,就得付出更大代價。其次,立法院在去年12月已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金融業若為銷售商品,而有偽造、協助偽造客戶資格等行為,可重罰一千萬到五千萬元;若是情節重大,「罰鍰更無上限」。針對銀行業者規範的「銀行法」,也應參酌該修法精神,比照辦理,以收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之效。

金管會的角色原本就是「興利」與「除弊」並重,也就是一方面協助金融產業發展,另方面嚴格落實金融監理;試想,如果罰鍰金額太輕,違規的銀行業者光是靠賺到的錢,就足夠拿去繳罰鍰了,哪個業者還願意乖乖守法?

(記者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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