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不服彰銀案二審判決,宣布提起上訴。(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洪友芳/台北報導〕趕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財政部昨由次長蘇建榮提出四點說明,強調財政部有周全準備提起上訴,且對於彰銀十六日的董事改選,財政部有信心、會充分準備。台新金則以六點回應,質疑二○○三年立法院決議「公股不得於改選時支持非公股代表」,為何二○○五年財政部還以公開招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難道是政府故意詐騙當時投資人?台新金呼籲,財政部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
蘇建榮指出,提起上訴是基於四大理由,首先是契約關係存在的論據違背法令及悖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其次是未就契約的成立是否符合二○○五年當時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三是招標時類如「懸賞廣告」之論述,明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的違法疑慮;最後是表決權拘束契約確有違反公序良俗。
國庫署署長阮清華補充,二審法官在了解二○○五年財部發函解釋彰銀發行特別股事宜背景時,僅採納總統府資政吳榮義的證詞觀點,認為合約永久有效,但認為雙方僅屬一次性契約的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及前國庫署署長劉燈城意見卻未被採用;證據取捨明顯違反經驗法則。
台新金提出六點回應。第一是財政部和台新金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已經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在案;第二是高院已詳細說明契約有效的理由;第三是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九年後,才抗辯契約是無效,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
第四是財政部主張依二○○三年立法院附帶決議,不能支持民股(台新金),但立法院之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並無拘束力,且如果二○○三年已有不能執行之情事,為何財政部二○○五年設計國際公開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豈非政府故意詐騙當時的投資人?
第五是彰銀的業績如何,並非財政部可奪取彰銀經營權的理由;第六是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但「和解」是民法所明定,且是民事訴訟法條所鼓勵,財政部理應與台新金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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