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會主委黃美瑛(資料照)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擬修法增訂搜索扣押權。據了解,修法草案已出爐,公平交易法將增列第二十七條之一,賦予公平會在調查獨占、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等限制競爭案件時,查案第一時間就能聲請搜索票,針對涉案事業營業場所或住居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等進行搜索,以直接取得涉案事業內部違法關鍵證物。
修法草案預計五月送行政院審查,再送立院,拚本會期過關。
有關外界關切的人權,此次修法也明訂,公平會在搜索前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整個程序約需一到兩天,若法院不准,公平會就不能搜索;但若法院准許搜索,涉案一方仍可抗告,抗告成功公平會必須撤銷搜索,搜來證據也不能當違法證據。
根據公平會修法草案內容,將增列第二十七條之一,明文規定立案調查時發現如有必要,得對涉案事業的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進行搜索,若發現可能涉案的其他人也可進行搜索,若發現可為證據之物,可當場扣押。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說,此次修法參考各主要先進國家競爭法規定,發現各國對卡特爾行為、壟斷等惡性行為均可發動搜索扣押權,才會修法強化公平會調查手段,讓公平會在立案調查時就能介入查處,以直接取得事業內部違法關鍵證物;不過公平會裁罰限制競爭案件,還是採取先行政後刑事,也就是先罰錢並要求改正,若不改正才會涉及刑責。
彭紹瑾說,公平會可執行搜索扣押權的案件,僅限於限制競爭案,也就是聯合行為、獨占、限制轉售價格跟限制競爭四類案件,至於廣告不實等不公平競爭案件,不包括在內。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