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學者︰彰銀經營權 應歸最大股東台新金

2017/03/24 06:00

台灣法學會舉行「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邀請多位法律系教授與會討論。(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彰銀董事會即將在六月改選,昨天在一場法界學者研討會上,法律學者認為,根據當年彰銀標售股權之契約精神,經營權應該歸屬最大股東,也就是台新金控,並認為日前地方法院對彰銀案一審判決,顯有矛盾與盲點之處。

一審判決與契約精神矛盾

台灣法學會昨天在台灣大學舉行「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邀請多位法律系教授與會討論。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顏雅倫以「從股權收購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為主題,討論彰銀案,她指出,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其中一方為政府,當時時空背景下,未能如一般商業併購或股權收購合約,能透過律師精心研擬或磋商文字,導致財政部在2005年的新聞稿與函文,留有解釋爭議空間。

顏雅倫表示,無論如何,企業併購或投資契約,往往必須透過「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原則」,來保護併購方或投資者的利益,也就是約定表決權如何行使,像是約定支持一方有經營權等;否則,若對契約內容之解釋,讓投資人難以評估或控制,必然降低投資意願。

首先,顏雅倫直言,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雖然認為彰銀案契約為有效,但卻又大幅減少財政部的義務,也就是無須長期性支持台新金握有彰銀經營權,更以台新金掌握彰銀持股實力不足以當選過半董事,而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這顯然有倒因為果之荒謬感」。

若僅3年經營權 恐無人投標

顏雅倫說,台新金是以溢價114億元、總價366億元價購彰銀標售股權,怎麼可能是為了取得彰銀只有一屆的經營權?況且,要如何合理解釋過去在2008、2011年雙方簽署協議書分配董監事,顯然該契約是持續性有效。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也表示,若一開始政府就表明,標到彰銀股權而獲得經營權者,期限只有三年而已,試問,還會有人來投標嗎?

顏雅倫強調,財政部當初在2005年把股權標售出去,將經營權讓給台新金,卻又在2014年與台新金競爭、取回過半董事;若從當時政府對契約承諾內容來看,彰銀經營權應該屬於台新金。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