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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徵地做美河市聯開違憲

2016/12/31 06:00

大法官會議30日作成第743號解釋,認同徵地做美河市聯開違憲。(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記者楊國文、陳紜甄/台北報導〕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等規定,因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會議昨作成第七四三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看法,不應以公益、公用為由徵地蓋捷運,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為商辦或住宅,且徵收土地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才得移轉給他人。

北市府︰應屬無故意過失

北市府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捷運局徵地用於美河市聯開案,確實援引第六條徵收捷運用地,用於第七條辦理聯開,但事先已徵詢有權解釋機關交通部及法務部,加上行政法院也認為並無不法;但大法官會議解釋如此用法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對於捷運局而言,應屬無故意過失,後續是否構成賠償問題,還需再研議。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若要進行聯合開發,因涉及很大的公共利益,大法官採「絕對法律保留原則」的較高標準,就是徵地前必須有完整的聯合開發計畫書,讓地主知悉這些土地被徵收後,會用於什麼樣的聯合開發案,有無參與聯合開發意願,清楚知道其權利義務,有所保障。

地主可提再審 或非常上訴

那地主若認為遭強徵土地,如何進行救濟?大法官會議指出,此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從即日起,如果因為這個法律解釋不一,美河市案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的不利結果,可以用此解釋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機會。

美河市開發案爭議由來已久,雖然北市府直到八十八年才公告核定「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計畫」(即美河市案),但自八十年起,即以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規定興建捷運站的公益為由,向內政部申請徵收數百筆民地,並依同法第七條核定聯合開發案,引發不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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