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休息日加班 第9小時起本薪照給

2016/12/17 06:00

勞動部官員改口,休息日加班第九小時起本薪照給。(本報資料照)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官員前天在立法院備詢時還堅持,休息日加班第九小時以後不用加付本薪,昨在外界質疑聲中又改口要給本薪。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表示,休息日加班費前兩小時是一.三四倍,第三小時至第八小時是一.六七倍,第九小時至第十二小時要二.六七倍。勞動部強調,這次修法本來就是刻意提高休息日加班費,讓雇主減少休息日加班、落實週休二日。

舉例來說,若每小時工資額一百五十元,現行法令中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加班費五十元、第三小時至第八小時每小時一百元,第九小時起每小時二百五十元;未來休息日加班標準調整為前兩小時每小時二百元、第三小時至第八小時每小時二百五十元,至於第九小時起,原本勞動部認為是每小時二百五十元,昨天改口後改為四百元。

同樣休息日上班十個小時,現行法定最低加班費一千元,新法上路後高達三千五百元,且認定為加班時數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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