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高階經理人 退休金當自強

2006/12/08 06:00

高階經理人 不算受雇

〔記者李靚慧/溫哥華報導〕去年正式實施勞退新制後,選擇新制的上班族勞工,雇主每月都提撥6%的退休準備;不過,屬於「委任關係」的高階經理人,因為不適用勞基法,雇主無須提撥退休準備,根據壽險業者及會計師的非正式統計,全台1200家上市櫃公司,僅有不到3%的比率,有提早為高階經理人規劃退休金。

何謂「委任關係」的高階經理人?根據勞基法與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事業負責人,是勞基法所稱的「雇主」,他與公司之間就是委任關係;其他事業單位的經理人,如果是依公司法所委任,就是「接受任命」來經營事業,他們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因此,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工。

去年9月,香港著名服飾集團的台灣分公司,曾經發生過一位在該公司服務滿25年的經理人,申請退休後,台灣母公司卻以他「不屬於台灣勞基法勞工」、是代表資方的經理人為由,不給予退休金,但如果依勞退金計算,該經理人可以領2,800多萬元,換言之,該經理損失了2,800多萬的退休金。

高薪經理人 沒有退休金

近幾年來,各壽險公司看準退休市場的商機,積極切入退休規劃的領域,但高階經理人的退休規劃,卻因為涉及會計、精算、保險商品等領域而難以切入。

英國保誠人壽稅務顧問師陳晉裕舉例,一個在公司工作20年的副總經理級經理人,假設月薪30萬元,等到他工作滿25年申請退休時,根據勞基法可以領40個基數(前15年乘2,再加上後10年的10乘1),也就是1,200萬元退休金,但這個高階主管屆時未必能領到這筆錢。

這是因為,假如這個經理人與公司屬於「委任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公司無須提撥退休準備,如果該公司在他提出退休申請時,又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退休金,那上述香港著名服飾集團台灣分公司不付退休金的案例,就極可能重演。

善用保險規劃雙重節稅

不過,即使公司在高階經理人退休的前五年,開始每年為其提撥240萬元退休金,無論是否提撥現金,或為經理人購買保險,都得面臨該筆款項必須併入當年度所得一併稅課稅的問題。

曾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但轉往壽險業發展的陳晉裕,最近五年來,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會計師、壽險顧問等研究,如何解決高所得者與高階經理人的退休規劃與節稅問題。最後發現,企業可以「要保人」身分,與保險公司簽訂合約,以該高階經理人為「被保險人」,但受益人必須為公司,藉以解決所得稅提前遭課徵的問題。

但如果受益人為公司,又會讓經理人心生疑慮;陳晉裕表示,只要該公司與經理人簽約,如果經理人退休前身故,該筆理賠轉為「撫卹金」交由家屬;經理人退休後則給予退休金,即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至於,此類高階經理人的退休規劃,用哪些保單最合適?陳晉裕表示,端視該經理人的需求、公司意願,例如年金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都可以做規劃;繳費方式也極為彈性,甚至如經理人中途離職的權利義務等,都可在合約上明確約定,藉以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委任經理人 仍可自提勞退金

針對具委任關係的高階經理人,退休權益如何保障?勞委會官員表示,委任經理人非屬勞動法令所稱的僱用員工,和雇主間是委任關係,雇主不需強制為其提繳勞退金,但委任經理人仍可自提,並且也可享稅賦優惠。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劉麗茹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基法所保障的對象是受到雇主僱用,並且從事工作、賺取工資的勞工;事業單位依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員,和雇主之間不是僱用關係,而是委任關係,並不適用勞基法所稱僱用的勞工。

劉麗茹指出,若依照現行勞退新制來看,雇主每月必須替勞工提繳6%工資的勞退金;但對於委任經理人,雇主沒有強制提繳的義務。不過,勞退條例也規定,不適用勞基法的委任經理人可以自願提繳,也同樣可享有稅賦優惠。

此外,關於委任經理人的退休權益,劉麗茹說,委任經理人還可透過委任契約和雇主協議明定,雇主如果願意,可以幫委任經理人提繳勞退金,但依法並不需要幫委任經理人提繳。

(記者廖千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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