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委會擬修法放寬職業傷害認定標準。根據勞委會修法版本,勞工上下班、或到他處執行職務,途中發生事故受傷,可視為職業傷害,但若交通違規所致就不算。不過,勞委會擬增列但書,只要因雇主要求勞工趕時間完成,闖紅燈發生意外,仍視為職業傷害。
為了加強保障職災勞工,勞委會昨天預告三個與職災有關的修正草案,放寬職業病、職業傷害的認定標準。這三項修法最快12月送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勞保處處長孟藹倫表示,此次修法的重點,其一就是擴大職業病解釋,原本勞工因執行職務罹患職業病,需為職業病種類表內表列疾病才算,表列以外的,勞保局連看都不看。勞委會擬修法擴大職業病解釋,未來職業病認定上,就算非表列疾病,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或鑑定,都可視為職業病。
此外,勞委會也擬修法放寬職業傷害認定標準。孟藹倫說,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勞工往返工作場所、住家,或到其他地方洽公等交通往返途中,若發生意外受傷,可視為職業傷害,可領取職災相關給付;但若為闖紅燈、酒駕等交通違規所致的傷害,就不能視為職業傷害。
因公闖紅燈受傷算職災
考量勞工上下班、外出洽公等通勤期間因交通違規所致的傷害,很有可能出自於雇主的指示或要求,例如雇主要求勞工外出送貨、需在十分鐘內送達,勞工因為趕時間闖紅燈發生意外受傷,勞委會認為,類似狀況不能歸責勞工,應該是為職業傷害。
因此,勞委會擬修法增列但書,勞工執行職務通勤過程中,只要因雇主要求、雇主有管理疏失或提供設施有瑕疵等,勞工因此違反交通規則導致受傷,還是可視為職業傷害。
至於勞委會修法放寬職業病認定等標準後,相關職災專款和基金是否足夠支應?勞委會官員認為,應不成問題。根據勞保局統計,由雇主繳付職災保險費的職災基金,到10月底有158.8億元;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成立的專款,到10月底也有1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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