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陳冲籲廢房屋稅「不廢也要降」

2016/07/18 06:00

前行政院長陳冲投書批評房屋稅「違法違憲」,主張房屋稅「不升而要廢、不廢也要降」。(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媒體昨刊登前行政院長陳冲投書,重砲批評房屋稅「違法違憲」,政府應秉持房屋稅「不升而要廢、不廢也要降」原則,主動聲請釋憲或修法,或讓自用住宅免稅;因此短少的地方稅收,可由落實對房東租屋收入核實課稅補回。

批房屋稅違法又違憲

陳冲主張,房屋稅、尤其是自住房屋房屋稅,違法又違憲,過往因稅基、稅率偏低,為顧全地方財政,大家容忍其存在;但近年有無知政客,挾打房民粹話題,先推動「囤房稅」,進而台北市、台南市等縣市政府也紛提高稅基之一的標準單價,使得稅制扭曲難返。

他指出,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廿五條、一九六六年經社人權公約及憲法第十五條,皆敘明擁有遮風避雨的居住場所及財產權是基本人權。人民不該因擁有財產「所有權」遭課稅。且土地法第一八七條早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但現行房屋稅卻對自住房屋課稅。

其次,他認為,以房屋價值作為房屋稅稅基也是錯誤作法,「在學理上,購屋者只是一次預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不代表身為屋主就有較強的租稅負擔能力。」報稅時有租金支出都可於所得中扣除了,為何卻對購屋這種「一次預付」的全部租金課稅,不符量能課稅。

主張自用住宅應免稅

陳冲表示,學理上對財產課稅通常是課「孳息」,如房租收入、利息,自住房屋不會有孳息,應予免稅;對房東來說,不僅持有要繳房屋稅、房租收入還要繳所得稅,也有重複課稅之嫌。

另一方面,他認為,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地方政府評定房價時可「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為標準,也就是俗稱的「路段率」,但房屋坐落「路段」價值,早已反映在地價稅上,也是重複課稅。

建議房租收入課稅補回

陳冲批評,甚至同條文後段評定路段率時也明文應「減除地價部分」,代表立法者早知應排除路段因素,矛盾立法已屬可笑、荒唐。他建議,房屋稅應廢,無法廢也應該降,因此對地方政府造成的稅收衝擊,可藉由對房租收入核實課稅及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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