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捐地抵稅 改以取得實價計算

2016/07/13 06:00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新增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捐地抵稅要注意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新增第十七條之四條文」,未來捐地給政府,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而以取得土地實價抵稅。

由於過去屢見富人以低價收購畸零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再捐贈給政府,就能以公告現值抵稅,嚴重侵蝕政府稅收。

財政部因此在二○○三年解釋,最多只能折抵土地公告現值的十六%;致有不服的納稅義務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則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做出釋字第七○五號,認定財政部解釋違反憲法的「租稅法律主義」,但也要求財政部修改稅法。

依昨日通過的新修條文規定,未來捐贈給符合抵稅規定的機構團體「非現金財產」,隔年列報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其金額計算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限。等於未來捐贈公設地、畸零地給政府,不得再以公告現值抵稅,僅能依取得實價抵稅;但若無法提出取得成本證明,則由國稅局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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