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不動產交易價金信託 買屋心安

2006/11/07 06:00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購屋置產一旦發生交易糾紛,最讓買方擔心的就是,付出去的錢要不回來;為讓自己辛苦大半輩子的血汗錢獲得保障,將不動產交易金額交付信託的觀念,近年開始漸受到重視,如此,就算面對建商惡意倒閉,也不用害怕交到對方手裡的購屋款從人間蒸發。

這種將信託概念延伸到不動產買賣的作法,等於把龐大的不動產交易價金買了保險,成為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保全資產的最佳財富管理工具。

「不動產價金信託」是什麼?

什麼是「不動產價金信託」?聯邦銀行信託部表示,買方與賣方跟銀行訂立信託契約,由賣賣雙方共同擔任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即受益人),再由銀行擔任受託人(受託銀行);買方依約將應支付的不動產價金,存入受託銀行的信託財產專戶裡;受託銀行則負責在此一專屬的信託帳戶中保管買賣價金,在契約完成前,買賣雙方均無法任意動用信託帳戶中的款項。

聯邦銀行信託部指出,信託期間,買賣雙方得共同指示受託銀行,從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土地增值稅、賣方之貸款金額、仲介報酬或其他費用);買賣契約完成後,買賣雙方再共同指示受託銀行,將信託財產交付歸屬權利人(賣方),至此,整個不動產價金信託的關係才告結束。

遠東銀行信託部經理楊堂榮表示,過去買賣房屋時,大多是買賣雙方透過仲介或代書辦理,買方直接將款項交給賣方,這時買方在金錢方面承擔的風險較大;因此,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人負責保管買賣價金,在買賣雙方順利完成交易後,再將購屋款交給賣方,對買方權益的確相當有保障。

預售屋要注意工程款動用條款

楊堂榮認為,國內不動產市場特有的預售制度,一旦發生交易糾紛,消費者往往處於較弱勢的地位,這時如果將不動產交易價金交付信託,由於這筆金額非經雙方同意不能任意動用,消費者就不用擔心建商惡性倒閉、捲款潛逃的噩夢,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不過,銀行業者提醒消費者,部分建商在與消費者簽訂價金信託契約時,會在契約內容中訂立工程到達某一進度時,得支用信託帳戶內金額的特別條款,因此,消費者在簽約前必須詳讀合約內容。如果合約內容中有類似的特別條款,最好要求建商在合約內容加註,必須拿到每一個工期的使用執照後,才可動用專戶內的款項,以免不肖建商趁機挪用信託帳戶裡的資金,對消費者比較有保障。

房屋、土地買賣都可信託

聯邦信託部進一步說明,其實不動產價金信託不僅限於房屋買賣,就連土地交易也可適用,由於這類信託必須等到交易完成後,賣方才能拿到買方放在信託專戶裡的錢。因此,若是賣方出現一屋(地)兩賣,或標的物原抵押權未塗銷等,造成無法將房(地)過戶的情況時,受託銀行就可依照信託合約,將買屋(地)的價金還給買方。

至於不動產價金信託的費用,銀行業者表示,目前收費標準大約是該筆不動產交易金額的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八左右。以一筆1,000萬元的不動產交易來說,其價金交付銀行信託的費用不過是4,000元至8,000元,對於買賣雙方而言,都是屬於非常低成本、高保障的資產保全工具。

提供價金保障非保證零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消費者會將「不動產價金信託」與「避免不動產交易糾紛」聯想在一起;對此,聯邦銀行信託部表示,在不動產價金信託的過程中,銀行端只扮演「價金保管」的責任,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中。

因此,一旦發生交易糾紛,仍需要買賣雙方自行協調,受託銀行會根據買賣雙方協議來加以執行,整個信託過程,並不能保證交易不會出狀況。消費者最好在進行不動產價金信託前,能先對信託內容及屬性加以了解,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預售屋款信託 建商握主動權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不動產價金信託一直是各銀行近年來積極開拓的信託市場之一,不過,雖然這個商品最近逐漸為大家所知,但銀行業者表示,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不動產價金能否交付信託,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建商的手中,使得這類以保障買方權益為主的信託商品,普及性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由於不動產價金交付信託後,建商就不能隨意調度買方交付的購屋工程款,這在以預售屋為主的台灣房地產市場中,對建商的資金週轉就相當不利。因此,一位台新銀行信託部主管就直言,不動產價金信託「立意很好,但建商會同意的不多」。

聯邦銀行表示,目前國內不動產價金信託業務中,在房屋買賣價金信託部分,約有八成是來自成屋交易,預售屋市場中將價金交付信託者的確相對較少。不過,消費者也不用氣餒,因為在市場競爭機制下,為爭取消費者的認同,近年來主動在建案中辦理不動產價金信託的建商,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台新銀行信託部指出,消費者可在建商推出建案時,注意其廣告文案中有無註明信託管理單位(即受託銀行),如果有,就表示該建案已有不動產價金信託,對消費者而言,無形中也就多一層保障。

另有銀行業者表示,如果遇到中意但又沒有辦理不動產價金信託的建案時,消費者不妨試著與建商進行個別協商,要求建商至少將頭期款(或自備款)交付信託,由於信託費用並不高,在單一個案且有助建案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為自己爭取到保障的機會並不低。

消費者應多爭取主導權

遠東銀行信託部經理楊堂榮表示,事實上信託的概念,國內仍遠不如歐美等先進國家普遍,因此,國內真正了解不動產價金信託的消費者並不多。不過,鼓勵消費者應善加運用集體力量對建商形成壓力,爭取不動產價金交付信託,才可掌握更多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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