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班休息補貼申請須注意條件。(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協助受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在復甦緩衝期間,提供產業及勞工過渡性支持,勞動部8月宣布9行業提供的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延長辦理2個月,即將在115年10月31日屆期。勞動部提醒,根據申領要件,須符合「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如果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115年10月31日前,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也就是必須自10月2日起實施,否則至10月31日將不滿30日、不符合申請要件。
目前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的9行業,包括「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本次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前述9個行業的勞工在辦理期間內,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則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1萬1,500元。
必須注意的是,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是「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要特別提醒雇主及勞工,如果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本次辦理期間內(115年10月31日前)有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並不是在10月31日前實施減班休息,就符合申請要件。
發展署舉例:
A勞工在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90日,可申領9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
B勞工是在115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30日,則可申領3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
C勞工在115年10月3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僅有29日,則不符合薪資差額補貼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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