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投信涉利害關係人投資違規,遭金管會祭最高罰鍰、重罰6百萬元。(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融圈高度注目的國泰投信「郭明鑑案」,金管會出手重罰了!金管會證期局今天表示,國泰投信的利害關係人申報與控管作業未落實,且發生重大投資損失之違失,此外,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並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之情事,兩大缺失合計開罰六百萬元;金管會強調,由於缺失情節嚴重,是以本法最高罰度。
對此,國泰投信發表聲明,強調「就主管機關的裁處與指導,本公司虛心接受,並將確實檢討及持續精進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營運體質,俾妥適回應主管機關的指導及投資大眾的期待。」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高晶萍表示,首先,國泰投信前董事郭明鑑於擔任董事期間,有未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及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並發生重大投資損失,已違反投信相關管理法令。
其次,國泰投信未落實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管理維護及內稽內控作業,且內規建置欠完善,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且未具有效性,且事後有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及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之情事,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就處分結果,第一,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部分,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第二,針對國泰投信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處300萬元罰鍰;換言之,兩大缺失合計核處600萬元罰鍰。
此外,高晶萍表示,根據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相關業務並將受三大限制,包括:1.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2.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3.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證期局表示,要求依所定責任地圖自行依違失程度議處相關違失人員,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金管會強調,除督促國泰投信就相關違失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亦將持續要求投信事業落實法令遵循,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並要求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切實負起督導責任,以維護金融秩序,確保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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