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贈稅法」修正案,死亡前2年贈與課稅爭議有解。(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遺贈稅法」修正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即所謂的「大老婆條款」。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擬制遺產),但其妻子與子女均拋棄繼承,讓非婚生的幼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為此,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財政部正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以利各界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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