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場址空間有限 用電大戶2.0縮小至新設、增設才適用

2026/08/05 14:57

經委會今天審查能管法修正草案,用電大戶2.0條款適用條件范寬。(記者林菁樺翻攝)經委會今天審查能管法修正草案,用電大戶2.0條款適用條件范寬。(記者林菁樺翻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能源管理法進行翻修,用電大戶2.0條款規定用電大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引發工總等產業界反彈,認為既有廠區空間有限,呼籲限新設、擴廠適用。立法院經委會今(5)逐條審查,也順應調整,能源署長吳志偉表示,考量空間、安全性問題,支持排除既有場址,改為新設或增設才適用。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已規定,契約容量5MW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履行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本次《能源管理法》第10條修正草案再增訂規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的用電契約達一定容量者,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藉此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能源署統計此法將影響400多用戶、(700多個電號)。

不過工總轉達產業意見,目前用電大戶既有的廠區空間有限,應改為新設、擴廠適用。立委鍾佳濱、邱議瑩、邱志偉等針對《能源管理法》第10條提出修正動議,改為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在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吳志偉說明,能源署已對此召開五到六場意見交流會,主要提出兩大意見,包括自用設備及儲能設備,因為空間、安全問題,會改成自用設備「或」儲能設備。另外,先前修正草案並未說新設或既設,也考量到目前設置空間問題,改為「新設」跟「增設」適用,經濟部蒐集的意見與委員修正方向相同,因此經濟部也支持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

至於能源謠言四起,邱議瑩等人原提能源管理法增訂第19條之二及第27條之一條文草案,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國家能源基礎設施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並訂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民眾黨立委洪毓祥、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反對。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能管法修法急迫也勢在必行,在委員會討論上求同存異,力拼先出委員會,因此對邱議瑩提出的修正動議先保留,未來有需求會再提出。鍾佳濱指出,謠言會讓大眾心生恐懼,能源供應是否參考食安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有謠言可開罰,究竟要不要立法可再討論,希望能通過朝野認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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