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台糖對外採購原料「粗膠原油」並非食管法通報標的,台糖並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中聯也已被台中地方法院認證應通報。(經濟部提供)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經濟部今日嚴正聲明,台糖生產的油品32件檢驗皆合規,台糖對外採購原料「粗膠原油」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通報標的,台糖並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中聯也已被台中地方法院認證應向台中市政府通報。
經濟部指出,台糖所採購的是原料「粗膠原油」,且「未進貨」,與南僑採購「食品油脂」不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產品」及「原料」是不同概念,中聯供貨的是粗膠原油,是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並非產品,所以「台糖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中聯也已被台中地方法院認證應通報。
經濟部續指,台糖採購「原料」(非食用油脂)採驗時即發現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的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而中聯也被台中地方法院認證應通報。
經濟部指出,該批原料粗油採購案是由福懋得標請中聯代工,台糖在5月11日赴中聯首次採樣化驗,5月15日得知超標(苯駢芘高達14.7ppb)並告知拒收粗油,並在5月18日要求明確告知福懋原料不合標,需換貨,因此未收超標的311油槽原料,不合格的油品全數鉛封在中聯台中廠內,也從未進入台糖的供應鏈、工廠、倉庫,或進行任何運送或加工,換成301油槽檢驗合格後,台糖5月27日才取貨,並在5月29日精煉成沙拉油,經檢送合格後出貨。
經濟部指出,今年台糖已自行送驗5件黃豆(未驗苯駢芘)、2件大豆粗油、1件大豆沙拉油,皆符合相關檢驗及衛生標準;中聯油品事件爆發後,前述台糖向福懋採購而製成的沙拉油,台糖日前已配合政策採取預防性下架,並在7月9日暫停相關包裝生產作業,並主動擴大成品檢驗4件,均符合衛生標準。
另,中聯油品事件爆發後,7月8日食藥署抽驗大豆沙拉油(留樣品)8件、7月11日高雄市衛生局抽驗大豆粗油1件及大豆沙拉油(完整包裝)11件,以上衛生主管機關共檢驗20件,檢驗苯駢芘均為合格(<2ppb),台糖沙拉油本身品質安全無虞,僅因配合政策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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