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核釋,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可列報扣除醫藥費。(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包括「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說明,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的輔具支出,包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的醫療輔具;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的醫藥費(醫療)支出,得申報扣除。財政部2016年2月核釋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上開規定的輔具,可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但外界對於上開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財政部今核釋,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上開具醫療性質輔具的相關支出,不論購買或租賃,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申報綜所稅檢附文件的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的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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