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租屋族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起跑,租屋族記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的金額,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的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不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的政策,房租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設籍於台南市且名下擁有一間自用住宅 房屋,但目前在台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2025年度租金支出30萬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萬元;在此情況下,甲君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可以列報房租扣除額18萬元(30萬元-4.8萬元>18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租金扣除資料不在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以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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