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克是SpaceX的創辦人、執行長與董事長。(路透)
〔編譯魏國金/台北報導〕SpaceX首度公開募股(IPO)文件節錄顯示,該公司告知投資人,除非創辦人馬斯克同意,否則沒有人可以開除董事長兼執行長馬斯克。
路透報導,該文件指出,「唯有B類股(Class B)股東投票,才可解除馬斯克在董事會或這些職位的職務」,B類股是指1股握有10票的超級投票權股(super-voting shares)。在IPO後,馬斯克將控制這些股票,這使他的去職實際上是自己投票決定。
文件也說,如果他「在較長時間內持有大量的B類普通股,他可以繼續控制董事會多數席次的選舉與解除」。
該條款是建立於SpaceX在其IPO時,計畫採用的雙重股權結構上。該結構在創辦人領導的科技公司上市時,是十分常見的作法,以給予創辦人及早期投資人相對於一般股東更大的控制權。
然而,即使是在這樣的結構下,董事會通常仍保有解除執行長的正式權力,雖然創辦人可透過投票權左右最終結果。公司治理專家說,該條款的全面影響將取決於SpaceX創始法律文件的具體細節。
整體而言,相關條款賦予馬斯克對於任何解除他的企圖,握有否決權。專家說,這樣的控制程度超乎常規,因為將解除權與其自身的投票權直接掛鉤。SpaceX警告潛在投資人,該結構「將限制或阻止你影響公司事務與董事選舉的能力」。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貝布丘克(Lucian Bebchuk)說,「這項條款並不常見,通常解除執行長職務是董事會決定,而控股股東依靠其權力來更換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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