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次長陳勇勝表示,小吃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沒有要強迫開發票」。(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針對小吃店是否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次長陳勇勝今說明,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沒有要強迫開發票」;至於月銷售額逾20萬元則提供3年緩衝期,2028年底前仍可免開發票,2029年起是否須開立發票,將於綜整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即使取消免開發票僅影響約5300家,非外傳7萬多家。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不過,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開立紙本發票不便,財政部2000年5月發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銷售額高低免開發票。財政部2012年11月則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且符合第4點,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使用統一發票。
不過,財政部2025年12月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3年(2026年至2028年)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2028年底前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以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可減稅2萬元。
至於2029年起月營收逾20萬元以上的小吃店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陳勇勝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財政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根據統計,目前查定課徵的小吃店約7萬多家,其中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僅約5300家,換言之,即使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小吃店須開立發票,受影響小吃店僅約5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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