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開出今年第一張重大裁罰,挨罰的是新光人壽。金管會今天表示,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此外,尚有未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缺失,合計裁罰新台幣395萬元,金管會並要求新光人壽於裁處書送達之隔日起,限期1個月改正。
金管會共有三大業務局,根據統計,今年以來,「銀行局」尚無重大裁罰案件,「證期局」也沒有超過百萬元的罰單,至於「保險局」已經出現一張大紅單、裁鍰金額為395萬元,也是開春以來最重的。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本案是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也就是共有兩大缺失。
蔡火炎指出,新光人壽在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有出現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逕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即提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有不動產地上權投資效益案於提報董事會審議前,即依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簽報董事長核決辦理等情事,決策過程未依該公司所定內部控制規定辦理。
其次,新光人壽委託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所持有之自用不動產,發現竟然未經同意即將所管理不動產,提供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情事,而且,新光辦理委外事項查核,均未發現。再者,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投資前,未審慎評估所投資不動產地區之供給需求,致有廢棄原有設計並需重行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延宕完工期程及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等缺失。
另外,保險局也指出,新光人壽簽訂服務合約,有留存資料逾越客戶同意分享範圍,以及未建立業務員入口網站帳號權限之控管機制等情事。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資金涉及大眾利益,應建立完整有效的內控制度並落實執行。此次對新光人壽裁罰,旨在提醒業界應確實遵守法規,加強法令遵循與內部控管,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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