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中保經未依規定發放獎酬 金管會開罰90萬及限期改正

2025/12/24 15:05

金管會表示,「大台中保經」雖訂薪酬辦法、卻沒有提報董事會,又未依所訂薪酬辦法發放獎勵金,依法開罰90萬。(記者王孟倫攝)金管會表示,「大台中保經」雖訂薪酬辦法、卻沒有提報董事會,又未依所訂薪酬辦法發放獎勵金,依法開罰90萬。(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今年度即將結束,金管會再針對保險業缺失、再開出罰單!金管會表示,由於「大台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大台中保經) 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包括:公司雖訂薪酬辦法、卻沒有提報董事會,也沒有依薪酬辦法發放獎勵金,依法開罰90萬元罰鍰;另外,大台中保經未確實辦理交接作業,導致帳冊憑證遺失及銀行存摺未移交等,也被金管會處限期1個月改正。

金管會說明缺失內容,首先,大台中保經招攬業務員依所訂「保險輔導銷售人員之任用、考核與薪酬辦法」發放獎酬,惟查所訂薪酬辦法於2021年10月1日及2023年7月1日修訂時均沒有提報董事會;又依所訂薪酬辦法規範,「個人輔導獎金」是採業績達最低門檻後,依當月支付農會手續費收入之4%發放。

不過,抽查2024年12月3日發放10月份之獎金明細,「個人輔導獎金」是採業績達最低門檻後,依各商品獎勵辦法發放,這顯示大台中保經的獎勵金之發放與所訂薪酬辦法不一致;另外,2024年11月及12月份也有類似情形。

其次,金管會表示,大台中保經未確實辦理交接作業,導致帳冊憑證遺失及銀行存摺未移交等情事,如:公司帳冊憑證保存外箱標註保存年限為10年,結果,查未有2018年全年度之帳冊憑證等。

就開罰部分,金管會說明,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根據「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會員公司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

不過,大台中保經所訂薪酬辦法沒有提報董事會,也沒有依所訂薪酬辦法發放獎勵金,所以,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2第1款規定,「處90萬元罰鍰」。

另外,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紀人公司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同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經紀人公司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金管會表示,大台中保經未確實辦理交接作業,致有帳冊憑證遺失及銀行存摺未移交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所以,依保險法規定,「處限期1個月改正」。

對此,金管會強調,裁罰是為了導正行為,而非罰鍰收入,要求保險業應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確保市場秩序與保戶權益。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