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屋前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外,也應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的各項內容,再行評估是否簽約;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宜靜/台北報導〕為強化賣方資訊揭露義務,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提「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應記載事項第2點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將於明年4月1日正式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屋前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外,也要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的各項內容,再評估是否簽約。
消保處表示,此次修法明定賣方應揭露「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相關資訊,若建物所在地區「非位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賣方應揭露該建物是否有設置自來水法中的「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如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等,以及管理維護責任。另外,賣方也應揭露建物「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法規設置或賣方自行設置」、「設置位置」及「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等資訊。
消保處表示,為配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修正,此次修法也更新「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的備註說明。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除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外,也應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的各項內容後,充分了解房屋現況後,再評估是否簽約購屋。
至於業者方面,消保處呼籲,銷售成屋所使用的契約,應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各項內容。若契約內容有與前開規定未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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