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要申請「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須留意「90日」的期間限制 (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因應美國關稅、新台幣匯率波動及國際貿易情勢變動,勞動部自今年4月起,針對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勞工,提供薪資補貼。勞動部提醒,薪資差額補貼的申請期限為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由於自9月起實施人數攀升,提醒在9月1日至9月30日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的勞工,申請薪資補貼的期限,將至今年12月29日截止。
根據勞動部統計,至11月30日的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人數已達9153人,若一名全時受僱勞工,經雇主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11月29日,自9月1日至9月30日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滿30日,即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期限計算方式有2種。
第一種為「逐月申請」,可自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減班休息滿1個月後(第1個月),在114年10月1日至12月29日的申請區間提出第1個月的薪資差額補貼;以此類推,10月1日至10月30日(第2個月)減班休息的薪資補貼可於10月31日至115年1月28日的申請區間提出申請;10月31日至11月29日(第3個月)可於11月30日至115年2月27日申請區間提出申請。
第二種「一次申請3個月」,114年9月1日至114年11月29日減班休息滿3個月,因第1個月(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期限為12月29日,因此申請者最遲也需在12月29日提出申請。
發展署提醒,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線上申請,皆須須留意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的時間限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僱用安定措施」,針對「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共9個行業,在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的公告辦理期間,若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政機關列冊通報的受僱勞工,就可以依規定申領薪資差額補貼,補助薪資差額由原來的50%提高為70%,降低減班休息勞工因薪資減少對生計的衝擊,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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