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雇也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提醒勿觸法。(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不少企業至今仍有「試用期」的規定,但勞動部提醒,即使是試用期的勞工、只做了幾天雇主就覺得「不符合工作需求」將其辭退,也得在30日內給付「資遣費」,否則將被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去年以來已有124件裁罰案,雇主遭裁罰總金額高達3160萬元,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指出,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法條,與勞工終止契約,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30天內發給。且因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退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必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依據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若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黃維琛指出,不少雇主因為聘用的新人,僅工作幾天就覺得「不符合工作需求」,要他不用再來,但即使如此,雇主還是必須計算給付資遣費,而且是在終止契約後的30日內發給勞工。雇主若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而且可按次處罰。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即有70件雇主遭罰案件,合計罰鍰1805萬元,今年以來則有54件、遭罰1355萬元,不到2年累計雇主遭罰逾3000萬元,且不少是小型的事業單位,黃維琛提醒,試用期員工的資遣費金額不高,但若沒有依規定給付裁罰金額相當重,雇主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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