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無人機進口將納管。(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為加強遙控無人機源頭管理,確保飛航安全與國防安全,經濟部公告,自今年12月1日起,進口特定類別無人機須依規定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相關規定已公告增列於「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並新增輸入規定代號「617」。
經濟部表示,此次調整是配合交通部民航局推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檢驗及登錄制度同步上路,涵蓋貨品分類編號CCC8806.21.00.00-5「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等14項貨品。
經濟部指出,未來進口遙控無人機,須依規定檢附民航局核發的同意文件;若為軍用遙控無人機,則須取得國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
另外,為與「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檢驗及登錄施行日期同步,訂於今年12月1日生效。
根據民航局說明,主要建立無人機產品從源頭至使用端的全程管理機制,以確保產品安全、避免不當用途,並與國際管制趨勢接軌。
經濟部補充,本案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以及民航局於2025年5月2日與10月16日來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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