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海底電纜最高7年徒刑 立院初審通過

2025/10/30 12:1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取自海巡署網站)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取自海巡署網站)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一律沒收犯案船隻。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則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增訂對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屬何人,一律沒收。

附帶決議也通過,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法案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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