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有心人士詐領違規菸酒案件檢舉或查緝獎金,財政部預告「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防範有心人士詐領違規菸酒案件檢舉或查獲獎金,財政部預告「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增訂查緝人員詐領獎金應追回解繳國庫,並明定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金審核原則與內稽內控制度。
今年6月,檢廉偵辦中部地區私菸案,意外起獲海巡署偵查員及地方員警長期配合私菸集團成員,利用街友、低收入戶充當裁罰人頭,詐領私菸查緝獎金,引發關注。為防範類似事件重演,財政部預告修正上述辦法。
財政部說明,核發獎勵金是基於提高檢舉誘因、增進查緝效能及健全菸酒市場秩序,為阻卻有心人士非法利用,擬修正相關辦法,首先,增訂查緝人員因執行查緝違規菸酒案件利用職務上機會涉及刑事不法,經處分或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獎勵規定;已核發獎勵金者,應予追回解繳國庫,並溯及施行時刑事不法未經刑事偵查,或尚未處分或判決確定的案件。
此外,為強化查緝機關對於檢舉人真實性的審查及所屬人員的督導,增訂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勵金的審核原則、發給檢舉人及所屬人員獎勵金的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且配合新增追繳查緝人員獎勵金過渡案件適用新法的規定,增訂除類案件應優先適用新法外,其餘案件依檢舉或查獲時的規定辦理。
至於獎勵金計算方式,財部表示,現行規定每案每人領取獎勵金上限未調整,但修正分配檢舉人獎勵金數額,按違規菸酒案件實收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的給獎基礎計算,維持現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獎勵金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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