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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銷售境外保單 最重可關3年併科罰金2千萬

2025/09/18 19:56

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 圖為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記者王孟倫攝)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 圖為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示警,民眾購買「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將承擔5大風險,包括「難辨真偽、恐被騙」,「無法適用賦稅優惠」等;不只如此,如果民眾去銷售非法境外保單,還涉及非依保險法設立登記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境外保單難辨真偽,小心恐被騙!」 近來,金管會已接獲多起民眾陳情,檢舉有透過在IG、FB及Line等網路平台,介紹及推薦國人購買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地區發行的保險商品。

保險局指出,由於這些境外保險商品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簽發,也有可能是偽造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因此,金管會呼籲民眾勿購買,否則,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求償無門。

金管會強調,凡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

這類商品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將面臨五大風險。

第一、發生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第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第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購買其商品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第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造成財務上的損失。

第五、無法適用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

對此,保險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無法適用賦稅優惠;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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