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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11月開徵 這2個月買賣還是要繳地價稅

2025/09/09 11:39

地價稅雖然11月繳納,但以8/31為基準,9、10月雖然房子賣了還是要繳地價稅。(記者謝武雄攝)地價稅雖然11月繳納,但以8/31為基準,9、10月雖然房子賣了還是要繳地價稅。(記者謝武雄攝)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小陳最近把房子賣了,不知道今年是否要繳納地價稅;對此,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但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前完成過戶者由新屋主繳納,之後過戶還是由原屋主繳納,也就是說,原屋主即使房屋不在名下還是要繳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含當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如於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也就是說,小陳在9、10月把房子賣了,房子也過戶在新屋主名下,但是他今年還是會收到地價稅單。

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當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係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不管有多少筆課稅土地,只會收到1張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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