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案場7成「有電無魚」?經部:無養殖事實將廢止設置許可

2025/09/08 20:59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漁電共生案場若無改善落實養殖事實,將廢止設置許可。圖為漁電共生案場養殖蛤蜊。(記者廖家寧攝)經濟部能源署表示,漁電共生案場若無改善落實養殖事實,將廢止設置許可。圖為漁電共生案場養殖蛤蜊。(記者廖家寧攝)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審計部報告目前漁電共生案場高達7成「有電無魚」,經濟部能源署表示,漁電共生推動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原則,如果查核養殖狀況不佳,農業部漁業署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助輔導案場落實養殖事實,改善未果將廢止設置許可。能源署強調,為確保養殖事實與綠能發展並行,已跨部會精進機制,規範在辦理併聯發電或取得電業執照前,室內型案場須先取得綠能容許,室外型案場則須檢具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審計部報告中所指的393個案場是指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但尚未取得綠能容許與電業執照,也非地方政府認定的營運案場,此外,審計部報告統計時間只到今年1月底,漁業署提供的是目前最新資料,因此才有「數據落差」,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並完成有養殖事實查核案場佔88%。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案場在完工併網後,農業主管機關將依養殖經營計畫書及「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定期查核,並由漁業署及農業單位執行農業容許審查及養殖事實查核、由水產試驗所協助訓練查核人員與科技查核系統建置,經濟部及能源單位則負責發電業查核及環社檢核承諾事項追蹤。

針對養殖事實查核不符者,漁業署與地方政府合作勒令限期改善,並輔導案場養殖現況與養殖經營計畫書相符,經濟部能源署亦同步要求業者加速改正,以利符合實際養殖狀況。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過往漁電共生案場的農業與電業許可分別由農業部與經濟部執掌,發電設備完工階段如果符合併網安全規範,即可洽台電申請併網,但現在為確保落實「養殖為本、綠電加值」原則,經濟部與農業部邀集地方政府研議精進相關機制。

能源署說明,室內漁電部分,農業單位在辦理農業容許時,將同步審查光電機電設施,並配合台電修正的「配電級再生能源併網手冊」,業者須具養殖事實並取得綠能容許後,才能辦理併聯發電;室外漁電部分,應於併網後6個月內檢具養殖實績證明文件,才能核准電業執照。

針對修法前已併網尚未取得綠能容許的案件,能源署表示,秉持相同原則持續輔導業者取得綠能容許。能源署強調,為確保落實漁電共生業者養殖事實,將持續與農業部合作,在審查、營運及查核各階段強化管控設置案場養殖事實,營造正向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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