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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承洪韌性!都市新建案提出流管制門檻調為605坪

2025/09/07 10:57

為提升國土承洪韌性,水利署修正出流管制規定,擴大適用門檻。圖為淡海新市鎮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出流管制設施。(水利署提供)為提升國土承洪韌性,水利署修正出流管制規定,擴大適用門檻。圖為淡海新市鎮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出流管制設施。(水利署提供)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因應極端暴雨日趨頻繁,為提升國土承洪韌性,水利署修正開發案件適用出流管制規定,一般開發案件出流管制門檻由原本2公頃調整為1公頃,都市新建建築物調整為更嚴格的0.2公頃(605坪),新制已在本月5日生效,並明定1年的緩衝期。

出流管制是一種防洪機制,目的在透過要求土地開發業者在開發基地內設置減洪設施,以控制開發所增加的地表逕流量,確保其出口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的水準,進而降低淹水風險。

政府新治水原則朝向「最小淹水面積、最快退水時間、最高安全標準」目標,經濟部水利署現已提報「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4年投入1000億元加速系統性治水,並修正建築開發出流管制規定。

水利署本月5日修正開發案件適用出流管制規定,一般開發案件出流管制門檻由原本2公頃調整為1公頃,此外,位於都市計畫區的新建建築物,考量公共安全,出流管制門檻調整為更嚴格的0.2公頃。

水利署說明,土地開發利用若減少透水面積或改變地形,將造成地表逕流增加,鄰近地區淹水風險也隨之提高。因此2018年水利法修正,面積達2公頃以上大型開發案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以確保開發單位自行做好排水及滯洪設計,避免開發增加的逕流量全數外排至公共排水系統。

經濟部表示,除大型開發案外,更多中、小型開發案如市地重劃、物流中心、旅宿、透天宅或學校等,未來也必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經濟部表示,新制雖加重開發單位責任,但也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並給予1年的緩衝期,盼開發單位承擔更多國土承洪韌性的責任,共同守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未來也將偕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兼顧逕流削減目的及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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