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威力本社觸刑事責任 ? 是否善盡監督之責為重點

2025/09/02 15:25

台積電爆發2奈米技術外洩案,高檢署偵結起訴,昨進行移審,合議庭裁定陳力銘(左)、戈一平(中)、吳秉駿(右)3嫌羈押禁見3個月。(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台積電爆發2奈米技術外洩案,高檢署偵結起訴,昨進行移審,合議庭裁定陳力銘(左)、戈一平(中)、吳秉駿(右)3嫌羈押禁見3個月。(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東京威力科創公司行銷及產品經理陳力銘涉竊取台積電機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昨裁定陳羈押禁見3個月,理由包含檢方尚在調查是否有法人或自然人涉案;據了解,依國安法及營業秘密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觸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等罪,可對法人或自然人等科處罰金,但有「盡力為防止行為」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東京威力公司是否善盡監督、防止之責成關鍵。

依國安法規定,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的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等罪,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也可對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科以罰金;但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的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犯罪的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營業秘密法同樣也規定,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竊取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也可對法人、自然人科以罰金;但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的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也不在此限。

檢調調查,陳力銘是東京威力的受僱人,從2023年8月起至今年5月,找上過往台積電同事吳秉駿、戈一平幫忙,約對方在台積電外部會議室、餐廳及吳、戈住處見面但要「帶電腦」,並說服2人打開公司配發的筆電登入系統,讓他持手機翻拍「Security B或C」製程或實驗結果等機密,事後將部分機密輸入工作日誌回報東京威力。

檢方上週分別依「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竊取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3罪起訴陳嫌,並求刑14年,另分案調查「是否有法人及自然人涉有相關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東京威力是否對於犯罪的發生,是否有盡力為防止行為,成為是否涉刑事責任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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