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因匯率等因素溢付營業稅 財部簡化程序加速退還

2025/07/21 20:27

財政部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致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記者鄭琪芳攝)財政部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致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原因影響國內銷售價格,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致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額大於國內銷售的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而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不用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財政部表示,近期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若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的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的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因此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財政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舉例說明,營業人2025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5萬元、7.5萬元,同年陸續於國內銷售,若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5萬)+(3萬-4.5萬)〕,若其最近一期(2025年5-6月)的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的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國稅局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以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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