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局提醒,車輛在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前,切勿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記者廖雪茹攝)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新竹有民眾因名下自用小客車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的傳繳通知書,以為在通知後辦理分期繳納就沒事,但後來仍收到稅務局寄發罰鍰繳款書;原來,車主一旦被查獲違規上路,須補繳欠稅外,還會受罰!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汽機車如在使用牌照稅未繳清的情況下,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須補繳欠稅外,還會併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本案經查,車主是在被查獲違規上路後才向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分期繳納手續,因此依規定仍應會被處以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於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如已獲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而且每期都在繳納期間按時完納稅捐,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才不會受罰。該局也呼籲,為避免違規受罰,車輛在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前,切勿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已辦理分期繳納的民眾,也請務必按時繳納每一期稅款,才能安心使用愛車,避免衍生罰鍰及強制執行等情形。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 https://www.chutax.gov.tw )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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