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指出,地方制度法載明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依照財力分級共同分擔總經費。(記者徐義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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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針對雲林縣政府指稱「租金補貼經費突要求地方自籌」一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回應,租金補貼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而去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時,並已提及租金補貼經費支出將重擬中央、地方負擔比率新方案,並非突然調整。
國土署指出,地方制度法載明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依照財力分級共同分擔總經費。以2021年為例,中央為協助地方照顧租屋家庭,依據中央及地方分攤比例,中央補助34.7億餘元、地方自籌12.9億元,而雲林縣依照當年主計總處訂定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為第五級,租金補貼自籌款比率為10%。
國土署再次強調,今年3月財劃法新法正式公告,呼籲地方政府在財劃法新法上路、自有財源提高,2026年預算籌編應勇於分擔租屋族照顧責任,編列足夠支持經費,和中央共同持續協助租屋族群減輕居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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