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雖贈與時財產總值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免徵贈與稅;但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的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3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兒子220萬元,因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當年未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不過,甲君於2024年死亡,上述贈與兒子22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因此,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須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有贈與配偶、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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