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若能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現值,免課徵贈與稅。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若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可免依「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出售山坡地給乙君,買賣價款為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涉有「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不過,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因此免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可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例如鄰近土地買賣價格,若鄰近土地無成交紀錄,也可以請估價師估價。若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將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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