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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空污法修法恐釀不可逆損害 工總籲維持現行機制

2025/06/11 21:46

工總表態不支持空污法修正草案,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示意圖。(記者廖家寧攝)工總表態不支持空污法修正草案,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示意圖。(記者廖家寧攝)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立法院提出空污法第30條修正草案,工總指出,修法後恐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並不合理,更擔憂企業恐因行政審查延遲而被強制停工,對營運造成不可逆損害,產業界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不支持空污法修正草案。

工總表示,蒐集相關產業公會的意見後,提出不支持修法的三個理由。

首先是修正草案第30條第1項將許可證展延下限由3-5年縮短為2-5年。

對此,工總表示,辦完展延核准後不久須再提出申請,幾乎是頻率增加50%,將大幅增加地方環保審查單位的行政人力成本與公文負擔,案件暴增下恐導致審查積壓,反造成失效風險。此外,實務上頻繁申辦無助於改善污染,徒然增加行政成本。

二是修正草案第30條第3、4項新增內容為,業者即便依法定期限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地方政府逾期未作准駁決定,業者僅得繼續運作2個月,到期後即須停工。

對此,工總指出,綜觀全國約8000家中大型廠商皆倚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逾5成是高科技光電半導體業、石化業、鋼鐵業、水泥業、國防產業及各中大型企業鍋爐。若地方政府因審查積壓導致強制停工,恐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

工總強調,許多產業如鋼鐵、水泥等連續運轉設備,若強制停工將造成不可逆損害,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不合理。

三是草案第30條第5項新增內容中,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可用「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對此,工總表示,該條文雖出於公共健康考量,但因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

工總進一步說明,草案中「健康風險之虞」所延伸的變更許可內容、控制設備、排放量限制,以及審查程序文件等,均未提供主管機關具體規範,此空白授權將造成地方政府與業者無所適從,業者也擔心在投入大量資本改善設備後,可能因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之虞而限令變更,將削弱投資信心。

工總亦指出,此外,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或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等,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各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不一,易造成各地方公私場所使用不同標準,對於資源循環及國家淨零政策並無助益。

工總最後表示,國際關稅變化與地緣政治風險下,產業經營已十分辛苦,盼望立法院能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與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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